福州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(2023 年公布)
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(2023 年公布)
时间:2023-12-03 来源: 作者: 我要纠错
类型 |
一级项目 |
二级项目 |
收费标准 |
收费文件 (文号) |
定价部门 |
行业主管部门 | 是否涉 企 |
是否行政审批 前置 |
是否涉进出口 环节 |
备注 |
交通服务收费 |
一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|
(一)公共文化、交通、体育、医疗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 (库、泊位),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(库、泊位)收费 |
一、小型车 1.旅游景区和公立(办)的医院、学校、体育场馆、文化宫、青少年宫、妇女儿童活动场馆、博物馆、养老院、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所停车收 费;一类区域 1 小时内 5 元,超过 1 小时后,白天每半小时 2 元,夜间每 半小时 1 元,24 小时最高收费 50 元;二类区域 2 小时内 5 元,超过 2 小 时后,白天每小时 2 元,夜间每小时 1 元,24 小时最高收费 30 元;三类 区域 3 小时内 5 元,超过 3 小时后,每小时加收 1 元,24 小时最高收费 20 元; 2、火车北站配建停车场收费:1 小时内 5 元;1 小时后至 4 小时内,高峰按每 30 分钟 2 元计费,非高峰期按每 30 分钟 1 元计费;超过 4 小时 后每 30 分钟按 3 元计费;车辆停放超过 24 小时后,第二天计费在第一天 收费标准上加价 50%,第三天在第一天收费标准上加价 100%,以此递增。北三环高架桥下社会停车场:15 分钟内免费;停车 2 小时内,小弄车 10 元/次,中型车 12 元/次,大型车 15 元/次;停车 2 小时以后,小型车 3 元/半小时,中型车 4 元/半小时,大型车 5 元/半小时;三种类型车辆 24小时最高收费分别为 60 元、70 元、80 元。 3、汽车北站停车场收费:1 小时内 5 元,超过 1 小时后,白天每半小时 2 元,夜间每半小时 1 元,24 小时最高收费 50 元。 4、汽车南站停车场收费:每日按 0:00-7:00、7:00-19:00 和 19:00-24:00分为三个时段,时段内计每辆次 5 元。 5、火车南站停车楼及地下停车场收费:15 分钟内免费,1 小时内 5 元, 超过 1 小时后每 30 分钟加收 1.5 元,24 小时最高收费 60 元。 |
闽政〔2022〕14 号、 榕发改价格[2017]117 号、榕发改价格[2019]26 号、榕发改价格[2020]27 号、榕发改价格[2021]53 号、榕发改函[2023]2 号等 |
市人民政府 |
市公安交管局 |
否 |
否 |
否 |
类型 |
一级项目 |
二级项目 |
收费标准 |
收费文件 (文号) |
定价部门 |
行业主管部门 | 是否涉 企 |
是否行政审批 前置 |
是否涉进出口 环节 |
备注 |
(二)政府投资建 设(设立)的停车场 (库、泊位)收费 |
1、道路停车泊位收费:一类区域每 30 分钟 4 元,24 小时最高收费 65 元;二类区域每 30 分钟 3 元,24 小时最高收费 45 元;三类区域每 30 分钟 2 元,24 小时最高收费 30 元;夜间 22:00-次日 7:00 免费。 2、利用公共空间(政府储备或闲置地)设置停车场: 一类区域 1 小时内 5 元,超过 1 小时后,白天每半小时 2 元,夜间每半小时 1 元,24 小时 最高收费 50 元;二类区域 2 小时内 5 元,超过 2 小时后,白天每小时 2 元,夜间每小时 1 元,24 小时最高收费 30 元;三类区域 3 小时内 5 元, 超过 3 小时后,每小时加收 1 元,24 小时最高收费 20 元 |
闽政〔2022〕14 号、 榕发改价格[2017]117 号、榕发改价格[2021]55 号 |
市人民政府 |
市公安交管局 |
否 |
否 |
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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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用 事 业收费 |
二、居民燃 气工程安装费 |
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(不含别墅和自建房),最高收费每户 2170元。 | 闽政〔2022〕14 号、 榕发改价格[2019]13 号 | 市人民政府 | 市城乡建设局 | 是 |
否 |
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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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污水处理费(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) |
(一)居民污水处理费 |
居民用水 0.95 元/立方米 |
闽政〔2022〕14 号、 榕发改价格[2016]217 号 |
市人民政府 |
城乡建设局 |
否 |
否 |
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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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非 居民污水处理费 |
1、特种行业用水 1.80 元/立方米; 2、其他行业用水 1.40 元/立方米。 |
闽政〔2022〕14 号、 榕发改价格[2016]217 号 |
市人民政府 | 城乡建设局 | 是 |
否 |
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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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(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) | (一)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|
常住人口每户每月 9 元,集体宿舍、单身公寓和外地来榕人员每人每月 5元(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),有上门(楼)收集生活垃圾的,每户每月另外缴纳有偿服务费 2 元。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,每户每 月只缴纳 6 元;集体宿舍、单身公寓和外地来榕人员每人每月缴纳 2 元 (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)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。 |
闽政〔2022〕14 号、榕政综[2003]84 号、榕政综[2008]267 号 |
市人民政府 |
市城管委 |
否 |
否 |
否 |
类型 |
一级项目 |
二级项目 |
收费标准 |
收费文件 (文号) |
定价部门 |
行业主管部门 | 是否涉 企 |
是否行政审批 前置 |
是否涉进出口 环节 |
备注 |
(二)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|
1、由自来水公司提供用水服务的非居民户,采用“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”按月计收,收费标准为:工业一组 0.46 元/吨水;工业二组 0.05 元/吨 水;商业一组 0.58 元/吨水;商业二组 0.14 元/吨水;行政事业 0.45 元 /吨水; 农贸市场 2.52 元/吨水。 2、未接受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的非居民户,根据实际垃圾产生量每月按桶计收,标准为:其他垃圾 5 元/桶(240L),厨余垃圾 17 元/桶(240L)、 餐厨垃圾 17 元/桶(120L),每月不足 1 桶的以 1 桶计收。 |
闽政〔2022〕14 号、榕政办规[2023]19 号 |
市人民政府 |
市城管委 |
是 |
否 |
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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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 他 特 定 服 务收费 |
五、危险废物处置费 |
(一)医疗废物处置费 |
1、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:每床每日 2.5 元; 2、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日排出量计费:30 公斤以上的,2700 元/月; 20-30 公斤(含)的,1900 元/月;10-20 公斤(含)的,1050 元/月; 5-10 公斤(含)的,630 元/月;2-5 公斤(含)的,480 元/月;1-2 公斤(含)的,240 元/月;1 公斤以下的,140 元/月。 |
闽政〔2022〕14 号、 榕发改价格〔2016〕152 号 |
市人民政府 |
市生态环境局 |
是 |
否 |
否 |
|
(二)其他危废处置费 | 暂未定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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